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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2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的目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进一步改善,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县城、城区)”,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根据自治区创建“园林城市”实施办法和标准,自治区建设厅、绿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园林城市(县城、城区)”的市、县、区进行考核评审。根据考核评审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五家渠市、阜康市、阿勒泰市、吐鲁番市、博乐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各奖励20万元;命名尼勒克县、尉犁县、阿瓦提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命名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各奖励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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