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计生委关于印发《宁波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现将《宁波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宁波市2009年人口和计划生育
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与宁波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浙江省二OO九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宁波市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估指标
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设立的指标为评估指标,具体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
二、评估方法
市对各县(市)、区的评估,实行各地自评与市抽查相结合。各地应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方案所设置的指标,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年底前以书面形式将自查结果报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市人口计生委不定期地按照评估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结果记入该县(市)、区年度评估实绩;对“基础知识知晓率”、“随访服务率”等指标的评估采用远程访问的方式进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实行专项评估。
三、结果评定
在县(市)区自查、市实地核查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各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实绩。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且无否决项目的,为完成目标责任制,由市政府负责奖惩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为未完成目标责任制:
(一) 评估得分低于90分;
(二) 计划生育率未达标;
(三) 经费投入未达标;
(四) 出现因计划生育行政侵权行为引发的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