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1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
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1件
1、《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125号)
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237号)
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8]327号)
4、《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1999]121号)
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发[2000]412号)
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24号)
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433号)
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0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1]505号)
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函[2002]3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