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鼓励公众参与立法。牵头起草单位要切实执行《
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实践与探索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与方法,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除依法通过座谈会及政府网站上公开等方式征求意见外,对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特别重要的规章草案,要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草案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应经过牵头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经该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制度和措施,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并相对成熟。
七、重视规章清理工作。要把规章的修订、废止工作与新制定工作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2007年市政府清理规章工作中确定的需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修改(废止)项目的相关单位,要抓紧调研和论证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与现实管理需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八、未列入规章制定年度计划的项目,因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需要,确需在当年完成的,有关部门可按照《广州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市法制办,经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列入当年规章制定计划。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广州市2009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正式项目(6项)
序号
| 名称
| 牵头起草单位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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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 市规划局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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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若干规定
| 市林业局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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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市法制办
|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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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 市发展改革委
|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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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广州市商品房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 市建委
|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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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 市国土房管局
|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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