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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07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省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豫税发[1994]103号)
  2、《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豫国税发[1995]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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