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建设厅更名为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将建材行业规划、改革和管理职责划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增加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