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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全省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订;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处。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协调;承担外事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环境保护厅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工程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厅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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