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法规处。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人事处(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市州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承担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起草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落实省内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组织落实省内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