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更名为吉林省环境保护厅,由省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