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地质环境处。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矿泉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热水、矿泉水勘查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工作;管理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四)执法监察处。组织对全省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矿产的非法开采、非法勘查、非法转让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五)科技外事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科技立项、科技成果评审工作;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建设的管理;组织管理全省国土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六)人事处(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省市(州)国土资源局党政领导班子及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处级干部的管理;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七)信访处。负责受理、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咨询;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的受理、调查;协助有关处室办理听证事务;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8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土地监察专员1名(副厅长级);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0名。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