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务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规定,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承担国家和省拨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以及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负责全省耕地保护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制定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政策和办法,管理指导全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工作。
(七)土地开发整理处。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政策;拟订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八)地籍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订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划;拟订土地权属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拟订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对土地供应实行全程监管;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指导并实施基准地价更新,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
(十)地质勘查处。负责探矿权管理。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探矿权市场和地质勘查资质;依法调处地质勘查争议和纠纷;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处。负责采矿权管理。负责组织拟订省内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负责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性开发的特定矿种管理制度和规定;制定并下达开采总量控制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管理采矿权市场;拟订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组织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依法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
(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贯彻执行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组织拟订我省实施办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核定、矿产资源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事项;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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