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国家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管理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并监督使用。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承担厅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调控和监测处。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我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处。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