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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产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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