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吉林省外国专家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及原省外国专家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 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 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 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 将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社会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