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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六)非税收入管理处。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省级非税收入计划,分析调度非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债务金融处。承担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务的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八)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规章制度;管理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

  (十九)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二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受理省级预算单位采购需求,下达政府采购任务,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处理省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建设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

  (二十一)内部审计处。拟订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省财政厅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厅内各处(室、局)、单位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和财政部驻吉专员办等有关综合审计(检查)事宜。

  (二十二)乡镇财政处。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管理中央和省对乡镇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督查指导全省“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二十三)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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