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武警部队(含武警消防、边防部队)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
(九)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经济建设处。承担工业、交通、资源、建设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十一)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拟订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
(十二)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三)粮食贸易处。承担粮食、贸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粮食、贸易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企业处。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
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拟订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承担政策性破产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工作。
(十五)国有资产处。承担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承担有关资产评估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