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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省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债务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依法拟订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二)负责管理全省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三)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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