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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8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7名。

  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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