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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吉林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安置处(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和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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