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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省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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