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宗教综合处。负责对涉及全省宗教领域和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宗教工作方面的文字综合、宗教信息采集报送、文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宗教院校相关事务和具体指导工作;负责宗教工作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规划的拟订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并承担督促检查工作;负责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安排宗教工作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团组工作。
(七)宗教一处。负责承办佛教、伊斯兰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佛教、伊斯兰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佛教、伊斯兰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佛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伊斯兰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二处。负责承办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基督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基督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九)宗教三处。负责承办天主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道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联系天主教、道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天主教、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参与全省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负责机关涉外事务。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49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专职委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