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字综合以及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承担指导和开展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宣传工作;承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负责机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
(二)法规处(监督检查处)。起草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承担全省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协调、指导
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牵头拟订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参与拟订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民族统计分析及相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
(四)文教科技处。研究提出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承担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关事项;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地区开展科技工作;参与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
(五)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东北三省朝鲜语文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地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做好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信息化建设和相关课题研究及管理;组织开展民族语言文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承担东北三省朝鲜语言文字协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做好八省区蒙古语文协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