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吉林省宗教事务局),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起草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省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