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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研究拟订全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负责全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研究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十三)管理专利工作。拟订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实施专利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和侵权标准,处理、调节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州)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出国团组的审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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