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研究拟订全省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管理省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负责全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制定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全省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九)负责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和科技发展资金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及其使用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负责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一)拟订全省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研究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全省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全省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开展专利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十三)管理专利工作。拟订全省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起草实施专利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制度;贯彻执行国家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和侵权标准,处理、调节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负责全省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的建设;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全省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和市(州)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省科技出国团组的审批。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