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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教育厅(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教育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中共吉林省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校工委)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撤并、更名等审批事项交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三)增加省内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的审批职责。

  (四)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六)深化省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改进并创新评估方式,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在坚持“中央与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基础上,加大对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省级统筹力度。

  (七)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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