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七)就业和收入分配处。综合分析全省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八)经济贸易处。组织拟订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会同有关方面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储备;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九)财政金融处。分析全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按分工提出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建议,牵头推进全省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二十)城镇发展与改革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小城镇建设的重大目标和相关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小城镇改革试点工作。
(二十一)服务业发展处。综合分析全省服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统筹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二)以工代赈处。研究提出贫困地区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提出全省重大扶贫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二十三)扶贫规划协调处。负责编制全省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级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参与拟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协调财政、金融部门做好财政扶贫和扶贫贷款的计划管理,参与拟订各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负责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省扶贫开发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四)扶贫政策法规处。组织扶贫开发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提出全省扶贫开发有关政策和措施;负责扶贫开发执法、普法工作;拟订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村标准,指导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研究提出确定和撤销贫困村、重点县的意见;负责扶贫开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省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及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中央国家机关、驻省中直单位、省直机关和单位定点扶贫工作以及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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