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市(州)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政治部和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二)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省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拟订全省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工作指导处(法律援助指导处)。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五)公证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七)司法考试处。承担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考试考务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组织实施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负责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司法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