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9〕1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九)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