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
(青价格[2009]84号 2009年4月20日)
各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市场煤炭价格变化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最高销售价格为69.72元/吉焦,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热源厂与热力公司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最高结算价格为57.72元/吉焦,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