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改、扩建“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安监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凡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现场供气”生产装置或者储存设施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6、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件(复印件);
7、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对于“现场供气”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范畴的,暂不按照《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实行备案制度。
(一)“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申请、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
(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现场供气”行为前,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应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报送下列备案文件、资料:
1、“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表(见附件1);
2、“现场供气”使用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并要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现场供气”生产、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供气合同(复印件);
4、“现场供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
5、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现场供气”生产、经营单位与使用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县级安监部门接到“现场供气”备案文件、资料后,应在2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备案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向使用单位发出“现场供气”备案告知书(见附件2),同时抄报上级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