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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三组 组长:田茂林(市煤炭局副局长),负责检查验收新安县和汝阳县。

  检查验收组采矿、通风、机电、水文地质等专业技术人员,从市县煤炭监管部门、市救护队和有关单位中选调。市专家验收组负责对复工复产矿井进行抽查、对停工停产整改矿井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对关闭矿井进行复查验收。

  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工作组,负责辖区内复工复产矿井和停工停产矿井验收工作。

  各验收组要对照省政府检查验收组查处的隐患和问题,严格审核矿井是否具备《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基本条件,重大隐患是否全部整改到位,系统和装备是否完善可靠,同时要重点把好“四关”:一是严把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关。煤矿复工前要针对矿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返矿职工等,开展不同层次的安全教育培训,职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二是严把施工队伍准入关。煤矿从事基建、技改施工和采掘作业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煤矿施工资质,必须纳入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实施一体化管理。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坚决不能使用。严禁将井下各项工程向一些民工队、临时施工队进行层层转包和承包。三是严把安全质量关。必须把质量达标作为检查验收的必要条件。在煤矿技改和建设过程中要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控,实现标准化作业和标准化管理。保证建成一项达标一项,建成一个达标一个。四是严把安全技术措施关。煤矿必须切实加强技术管理,配备采矿、通风、机电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严格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切实抓好瓦斯综合治理、防治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严防冒险蛮干酿成事故。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煤矿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洛政明电〔2009〕54号)成立的安全大检查督查组、巡视组,作为此次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督查组和巡查组。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督查巡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两个责任主体”,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与治理,落实安全投入资金和治理措施,加大隐患整治力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负责安全”、“管业务必须管理安全”的原则,依据隶属关系和职责界定,实行分工合作和部门联动,对煤矿实施全方位综合安全监管。要切实转变作风,加大工作力度,监督煤矿企业依法办矿,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矿长下井带班及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要落实煤矿安全资金、技改资金投入,完善矿井安全生产系统。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依法查处各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

  (二)健全规章制度,狠抓责任落实。

  1.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应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周例会、月分析、季总结会议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落实市级领导包县、县级领导包矿、专业监管人员驻矿制度。各产煤县(市)政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县乡两级驻矿人员24小时驻矿盯守制度,严防煤矿违法违规生产或技改。对驻矿人员,要明确职责和责任,实行定期轮岗。驻矿人员要坚持24小时驻矿,认真填写驻矿日志,切实履行驻矿职责。

  3.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间断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开展隐患排查,切实有效治理瓦斯、煤尘、透水、火灾、顶板等重大安全隐患。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4.落实煤矿安全巡回检查和暗访夜查制度。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明确日常监管部门的职责,配备足够的专业监管人员,成立专业执法监管队伍,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所属区域内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和暗访夜查,及时发现查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5.落实安全监管日调度制度。各县(市)政府、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配备瓦斯监测监控和通讯设备,实现瓦斯监测监控县(市)域联网。煤矿掘进工作面工作人员超过9人的,煤矿负责人和驻矿人员要向县(市)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煤矿采煤工作面超过29人的,县(市)安全监管调度中心要向市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煤矿企业存在瓦斯超限、透水征兆等重大隐患时,要及时向市煤矿安全监管调度中心报告。

  6.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承诺公示制度。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必须向县(市)政府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对如何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组织生产、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杜绝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明确因违法违规生产应承担的直接处罚责任等做出承诺,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7.落实煤矿矿长、安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跟班制度。煤矿井下每班必须有“五职”矿长跟班带班、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8.落实重大隐患公示报告制度。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必须定点在矿井工业广场向全体职工公示,市、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接受监督。煤矿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每月初必须向县级煤矿安监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整改情况;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10日前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报重大隐患查处及监督整改情况。

  9.落实煤矿职工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煤矿“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要求。煤矿应按规定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管得住。

  10.落实煤矿灾害应急救援制度。各级政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煤矿灾害应急救援预案,配备配齐救援物资,建立预测预报机制,成立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演练。

  (三)狠抓煤矿安全基础管理。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煤矿安全投入长效机制,认真落实煤矿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用好安全费、维简费及质量标准化专项经费,加大煤矿安全基础投入和隐患治理投入,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各煤矿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积极落实矿井“三条生命线”建设和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推进矿井支护改革、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推广应用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要认真制订规划,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

  (四)严格纪律,加大责任追究。

  停工停产煤矿,凡未经市、县(市)政府检查验收批准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或开始隐患整改。对未经批准私自恢复施工、生产或整改的矿井,一经发现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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