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文〔2009〕55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伊洛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停产整顿和关闭退出工作,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安〔2009〕1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小煤矿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安办〔2009〕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和“严肃、严格、高效、稳妥”的要求,严格程序和标准,加强分类指导,严格复工复产验收关,确保停工停产煤矿的复工复产、停产整顿等工作科学有序进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对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成立洛阳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副市长宋殿宇任组长,副市长沈庆怀任副组长,市长助理罗慧、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副局长姜涛、市政府副秘书长郝松道、市安监局、煤炭局局长陈亚利任副组长。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洛阳供电公司、豫西煤矿监察分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市煤炭局副局长李建刚任办公室主任。
各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全市煤矿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和关闭退出工作科学有序,严防煤矿一哄而起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程序,分类指导
我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要按照豫煤安〔2009〕1号和豫煤安办〔2009〕4号文件要求,对照《洛阳市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整改及关闭退出矿井名单》(见附件1),严格工作程序,分类进行指导,确保安全。
(一)鼓励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尽快复工复产(12处)。
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由煤矿所在地县(市)政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复工复产。各煤矿企业接到县(市)政府书面通知后,要组织“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返矿工人,按规定课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结合本矿安全现状和省政府检查组查出的隐患及存在问题,对照《洛阳市复工复产矿井入井检修基本安全条件检查表》(见附件2),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县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井下整改,整改合格后向煤矿所在地县(市)政府提出复工复产书面申请。所有煤矿企业必须在2009年4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政府提出复工复产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县(市)政府接到申请后1个月内,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按照《洛阳市生产矿井复产验收表》(见附件3)和《洛阳市基建(技改)矿井复工验收表》(见附件4)中规定的内容及标准,对申请复工复产矿井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煤矿,由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加章后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其复工复产;对验收不合格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井,要责令其继续停工停产,限期整改到位,然后按程序组织验收,合格后批准其复工复产。凡2009年7月底之前验收不合格的、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不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矿井继续进行停工停产整改(57处)。
停工停产整改矿井接到县(市)政府书面通知后,要对照省政府检查组查出的隐患和存在问题,在各级煤炭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下,逐矿制定整改方案(包括整改隐患的具体项目、整改标准、整改进度和整改期限、责任人等),经县(市)政府审查同意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两份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整改矿井在做好整改隐患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人员、设备、系统等符合整改隐患条件的前提下,向所在地县(市)政府书面提出整改申请。所有停工停产整改矿井须于2009年6月底前向县(市)政府书面提出整改隐患工作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各县(市)政府接到煤矿企业申请1个月内,要组织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由县(市)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准其进行整改,并明确整改的具体项目、整改标准、整改进度和期限等。未经批准,所有整改矿井一律不得从事井下整改活动。整改矿井的整改期限不能超过2009年11月底。
停工停产整改矿井隐患整改结束,县(市)政府要按照验收表(附件3和附件4)逐项进行审查。同意复工复产的,由县(市)政府领导签字加章,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经市检查验收组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准其复工复产。凡2009年12月底前隐患整改未结束、未到位、未申请验收、验收不合格、停工停产整顿期间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关闭退出矿井(3处)。
相关产煤县(市)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并认真研究分析关闭矿井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逐矿制定关闭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应关闭矿井,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依法吊(注)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切断矿井所有供电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填实井筒、遣散人员、恢复地貌、收缴火工用品。并将关闭矿井有关材料,包括关闭方案、《洛阳市关闭矿井验收表》(见附件5)、关闭矿井影像资料等,以正式文件,报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领导小组。
所有应关闭退出的矿井务于2009年4月20日前关闭到位。各级政府和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做好各项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已公告列入关闭的矿井,所在县(市)、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委派专人紧盯死守,严防在关闭之前非法偷生产。关闭后要定期组织复查、巡查,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四、严格标准,严格把关
为确保我市停工停产煤矿有关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由市煤炭局副县级领导任组长,采、掘、机、运、通和安全管理、水文地质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专家验收组,按照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对申请复工复产煤矿逐矿进行验收,合格一家,复工一家。
第一组 组长:李建刚(市煤炭局副局长),负责检查验收伊川县。
第二组 组长:陈新社(市煤炭局副局长),负责检查验收偃师市、宜阳县和龙门文化旅游园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