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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技防系统,由管理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

  未建立技防系统的居民住宅区,其技防系统由住宅区内的居民自行集资建设,或者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和维护,相关费用由住宅区内的居民共同承担。

  第十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自行建设的技防系统,应当预留与公安机关联网接口。

  第十一条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负责申报立项和进行建设。日常运行维护经费,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列入管理部门的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以报警中心为主的公共安全技防网络信息平台,为全州技防系统资源共享提供条件,并指导各建设单位建立以图像信息、报警信息为主的多级公共安全技防系统。

  第十三条 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到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州级技防系统建设整体方案由州公安机关制定,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州公安局组织实施。未经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通过的,不得自行建设;县(市)级技防系统建设技术整体方案由县(市)公安机关制定,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请州公安局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报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备案,由县(市)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未经州公安局科技管理部门论证通过的,不得自行建设。

  技防系统建成后,建设单位须申请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国家规定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技术规范执行。

  建立技防系统,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技防产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向建立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使用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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