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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各级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规划、方案论证、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等工作。

  质监、建设、规划、交通、文化、工商、经济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技防系统的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七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建立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的生产、存放场所和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

  (二)易制毒化学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场所;

  (三)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四)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和试卷存放场所;

  (五)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和纪念馆的重要部位;

  (七)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移动、联通、邮政以及城市水、电、燃油(气)供应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和民航、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重要部位;

  (九)星级宾馆和大型的商场、超市、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住宅小区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十)其他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

  歌舞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依法建设技防系统。

  提倡在长途客运车辆、出租汽车上安装技防系统。鼓励未建立技防系统的现有居民住宅区建立技防系统。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应当建立技防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新建、改建、扩建时,规划部门应当将技防系统建设纳入规划,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系统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广场、治安复杂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区域的技防系统,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和维护,并承担运行和维护费用,具体实施方案由州、县(市)公安局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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