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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30号)


  现公布《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自2009年5月6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六日

  德宏州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德宏,运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云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公科〔2007〕30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和科学技术手段,预防、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入侵、盗窃、抢劫、破坏、爆炸等功能的且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公安部颁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技术产品。

  本规定所称的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电子巡查等系统,以及以上系统为子系统所组合、集成的电子系统或者网络系统。

  第五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整合资源、节约成本、合法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统筹规划、注重实效、正确引导、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的要求,实行“谁建设,谁受益,谁出资,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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