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民管[2009]92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会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社会组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福建省民政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福建省社会组织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的精神,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在试点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第三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评估内容从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自律与诚信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评估。各地可参考民政部制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科学、有效、可行的具体评估指标及实施细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3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福建省县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 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
(三) 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
(四) 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分类评定原则。根据社会组织类型按照不同指标分别开展评估。
(三)客观公正原则。评估的内容、指标、程序、方法等要遵循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公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