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外捐赠资产的审批权限: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置换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置换;
2.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置换。
(五)报废(淘汰)固定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2.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以及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10万元以上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报损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批:
1.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含1000元)以下或一次报批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资产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或一次报批价值5万元以上的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损失,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价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提交的资料:
1.资产处置的申请文件;
2.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资产处置审批表
3.拟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
4.能够证明处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6.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财政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7.非正常损失需要报废报损的资产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文件;
8.申报单位填报的有关报废报损资产内部审核意见表;
9.货币性资产损失中的应收款项呆账损失核销,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对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部分后仍不能收回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讼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10.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损失核销,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被投资、被担保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被担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被投资、被担保企业被依法关闭或终止的法律文件、注销工商登记的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3)涉讼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或者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11.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但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对外捐赠或置换的,调拨、捐赠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