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国家有统一配置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合理配置,从严把握。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二)主管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资产购置项目发生变更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专项工作,以及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或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购置计划未经批准的,政府采购和控购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