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市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总称。
行政单位,是指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是指除市本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市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监督、指导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市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出租和出借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使用、处置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