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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各交通运输单位要为持有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有效证明的受助人员提供优先买票、上车等方便;遇救助管理站护送返乡外地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开放绿色通道、准许提前上车,积极配合救助管理站做好救助车票的管理,防止救助车票倒卖和流失。

  (八)各级文明办、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单位要按照国家《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减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因生活无着而流落街头的现象;文明办要整合创建工作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组织各类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上街头开展维权和救助活动,使生活无着者及时得到救助,使以乞讨为职业者受到教育。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协调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鼓励发动辖区执行公务人员和社会志愿者护送自愿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老年人、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教育广大居民劝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正常途径寻求社会救助,抵制、举报扰乱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协助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十)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门前三包”,对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有义务劝离;对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拒绝离开或强讨索要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向辖区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三、加大协作保障力度,营造文明的救助氛围和完善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

  (一)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文明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媒体全面宣传救助管理工作,以客观公正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流浪乞讨现象,提倡机构施救,提倡有为施救,反对盲目施舍;谴责、揭露流浪乞讨行为中各类违反道德与法律的现象,营造扶贫济困的社会文明新风尚。

  (二)进一步加强市、县(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的建设,各级救助管理站要按照民政部《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改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设施,提高流浪乞讨受助人员的救助水平。重点集镇特别是列入小城镇改革试点的集镇,要创造条件,安排场所设置救助管理所,承担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构建城乡一体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网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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