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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公安部门履行对街头路面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职责,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或接到群众报告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时,应当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及时组织力量送往属地定点医疗机构,并办理病人交接手续。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乞讨或进行各种违法活动的人员,以及拒绝接受救助,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强讨索要、纠缠行人或露宿,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应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的秩序,会同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对无法查清原籍需安置的对象,凭民政部门证明按规定给予落户。

  (三)各级卫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救助的原则,落实流浪乞讨人员救治指定医疗机构,并告知有关部门。加强对指定医疗机构的监管,指导指定医疗机构规范接收程序和入院手续,确保流浪乞讨病人及时得到救治,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予以保障;超范围用药时,有监护人的需经监护人同意,无监护人的需经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对公安等部门护送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指定医疗机构和专业(专科)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实行首诊接收制,由医疗机构先行救治,后联系其家属或单位;对有家属或单位的,由医疗机构通知其接回,并负责医疗费用收取;对于符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人员,待病情缓解或治愈后移交救助管理站,医疗费用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结算,并按财政体制按季与当地财政部门或市财政结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的疾病预防和检查;对特殊对象的护送,要派遣救护车辆及医护人员配合护送。

  (四)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劝导、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救助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的保障力度,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各项经费使用的结算与监管工作,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六)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纳入地方义务教育范畴。市教育局应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并做好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教师队伍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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