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9〕104号)
丹阳市、句容市、丹徒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拟定了《镇江市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该方案已经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镇江市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
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49号)和《江苏省太湖流域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方案(试行)》(苏环发〔2009〕14号),流经我市的京杭运河、丹金溧漕河和通济河被列为实施环境资源区域补偿的河流,考核的交界断面分别是位于常州境内的丹金溧漕河白塔断面、通济河紫阳桥断面和京杭运河九里断面。从2009年3月起,凡考核的交界断面水质超过控制水质目标的,必须对下游的常州市给予经济补偿。为明确我市太湖流域各相关辖市(区)在环境资源区域补偿中的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资金测算方法
(一)考核因子
补偿考核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
(二)水质控制目标
各考核的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见表1。
表1 各交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单位:mg/l)
河流名称
| 断面
名称
| 高锰酸盐指数
| 氨氮
| 总磷
|
1-6月
| 7-12月
| 1-6月
| 7-12月
| 1-6月
| 7-12月
|
丹金溧漕河
| 白 塔
| 8.0
| 6.0
| 2.5
| 2.0
| 0.3
| 0.2
|
通济河
| 紫阳桥
| 8.0
| 6.0
| 2.5
| 2.0
| 0.3
| 0.2
|
京杭运河
| 九 里
| 7.5
| 5.5
| 2.0
| 1.5
| 0.3
|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