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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需要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应当向北鲵保护区管理站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北鲵保护区管理站。
  第十六条 在北鲵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设施。
  第十七条 在北鲵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活动由温泉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未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事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在北鲵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向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温泉县人民政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
  因开发建设活动,对北鲵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予以补偿;对新疆北鲵物种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鲵生存繁衍的栖息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捕捞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
  禁止宾馆、酒店和个体饮食摊(点)等加工经营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捞、出售、收购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的,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运输、携带新疆北鲵或者其产品出自治州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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