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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北鲵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新疆北鲵的名称、图形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北鲵保护区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具体承担北鲵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利、旅游、工商、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北鲵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州的有关规定;
  (二)调查新疆北鲵繁衍及其栖息地情况,分析自然环境等因素对新疆北鲵及其栖息地的影响,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北鲵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开展对保护新疆北鲵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对没收、误捕、受伤的新疆北鲵进行接收、救护、放回栖息地等工作;
  (七)依法管理参观、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北鲵保护区管理站应当按照新疆北鲵的分布情况,设立北鲵保护区界标,并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设置标识牌,架设围栏。
  第十三条 北鲵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新疆北鲵栖息地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为减缓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在核心区外围划定为缓冲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为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效结合的途径,在缓冲区外围划定为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活动。
  在北鲵保护区外围建立保护地带,主要对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起增强、协调、补充作用。
  第十四条 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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