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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2009]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推动作风转变、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督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督查职能,健全督查制度,创新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督查工作是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是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抓决策与抓落实并举,将督查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强化督查职能,改进督查方法,提高督查实效,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查的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
  第四条 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督查职能,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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