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31号)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发〔2008〕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温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当扩大补贴对象范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纳入补贴范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150%以内的家庭。
二、实行按季编制和公布价格指数。市统计局要参照省相关价格指数编制构成,按季编制“温州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价格指数)。价格指数编制由市统计局城调队会同市物价局负责,每季末向社会公布,作为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依据。
三、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与价格指数联动机制,在物价上涨较快的季度,按季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一)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时,按涨幅的4.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二)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5%时,发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价格补贴,补贴标准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
(三)计算办法:季度补贴金额=季度价格同比涨幅×4.5×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价格补贴发放金额不低于每人每季30元。
(四)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时间为价格指数颁布后的1个月内。
四、市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体制年终结算。
五、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具体实施办法。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