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温政办〔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关于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现就财税支持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的对象和范围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核算的一、二、三产企业中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经济实体,以及外地来温州开设具有法人资格的服务业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市区企业分离创办的服务性企业当年实际上缴营业税中,其地方留成部分的财政收入,市财政在第一年给予企业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企业60%扶持。
(二)建立市区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财政补助挂钩机制。对各区每年企业分离后新设立服务性企业的营业税地方财政分成后留市级部分,自各区实施分离工作起3年内,按30%比例由市级财政给予各区项目补助,并建立健全该项工作的考核机制。
上述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三、税收扶持政策
(一)企业分离后设立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企业分离后设立的服务性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