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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09修改)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女职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引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的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一)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生产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 产假天数,自生产、流产、引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产、流产、引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医疗费补贴为2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含死胎、畸形)的,医疗费补贴为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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