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5年12月6日发布的《
温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12个月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月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生育保险缴费不足12个月的,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流产或者引产前实际缴费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