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标文件和信誉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不得含有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有投标竞价的,投标文件可以设立经济标,经济标文件应当按前款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形式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标、信誉标和经济标文件应当分别编制。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物业服务费的5%,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不得擅自开启。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过后,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者加盖印章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提交的;
(三)逾期送达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投标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日在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组织公开进行。